2016.09.16

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   

 

96年11月22日 籌備小組第一次會議

97年9月17日 系務會議通過

 

第一章 總則

 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化工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促進化學工程系所畢業生之聯絡與互助合作,協助發展母校

化學工程系所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推廣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系館。
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:

1.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

2.蒐集畢業系友資料發行系友通訊刊物。

3.定期召開年會,協辦各屆畢業生聚會。

4.促進學術與工業交流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 

第五條:凡國立中興大學化學系應化組及化學工程系畢業或肄業者,或曾在

化學工程系所服務者得為本會會員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 

第六條:本會會員享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之權利,並得參加本會所

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之義務,並得擔任本會所指定之

職務或建議工作。

第八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並選舉理監事,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七~十一人,監事三人,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 

    任期均為三年。現任母系之系主任(所長)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事由會

    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產生,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連選

得連任。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

該任任期為限。若有特殊情況,理監事之任期自當選日至次屆理監事選出日為止。

第 十 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產生。理事長任期為三年,不得連任。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

第十一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
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為三年。

第十二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為兩年,得連聘。本會理監事、顧問,均為義務職。

第十三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會計幹事一人,其他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視需要遴聘之。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揮,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十四條: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協助理事會推動會務,其組織由理監事會另訂之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 
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

或經會員五十人以上之書面連署,於送達理事會後三個月內召開臨

時大會。
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,最遲均應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。
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、副

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代理。
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條: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

 

第二十一條:本會經費收入

1.入會費

2.常年會費。

3.自由捐款。

4.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二條:經費支出範圍

1.會員聯誼與通訊刊物發行之相關費用

2.邀請系友演講之費用補助。

3.系友聚餐費用補助。

4.清寒學生急難救助金補助。

5.其他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之補助。

第二十三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財務報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 

第二十五條:本會會員若有損壞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
第二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